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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资产折耗和未来弃置支出是两套计算。折耗是在分配资产成本,弃置义务是在评价现时义务和将来要付的钱。储量下降了,也不能按某个统一比例去提一笔所谓的“枯竭准备金”。

资产和储量的口径要对上

油气开采准则把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等资产分开规定。用产量法折耗时,矿区权益和井及设施对应的储量范围并不完全一样,全部探明储量不能拿来替代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https://kjs.mof.gov.cn/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200806/t20080618_46221.htm)

这里只讨论油气开采的相应模型,公式不外推到煤炭、电力或其他能源企业。储量数据要有专业评估的版本,从报表余额倒推出来的数字不能用。

例子:井及设施按产量法折耗

假设某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本期折耗前账面价值9,000万元,本期产量100万吨,期末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900万吨,没有其他影响因素。

折耗率=100÷(900+100)=10%,折耗额=9,000×10%=900万元。如果分母只写期末的900万吨,折耗率就变成约11.11%,折耗多提了。

例子里的数量和金额都是假设的,实际计算还要按准则对应的资产口径、计量单位和能验证的储量变化来调整。

弃置义务单独建表

假设另有一项已满足确认条件的弃置义务,预计10年后支付1,000万元,经评价适用的折现率为5%,现值约为1,000÷1.05的10次方=613.91万元。

5%不是法定折现率;预计将来会停产,也不等于眼下已经有一项必须确认的义务。确认条件、最佳估计和货币时间价值,要依据相关准则和具体事实判断。或有事项准则(https://kjs.mof.gov.cn/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200806/t20080618_46235.htm)

参数更新要在底稿里留痕

参数应保留资料
产量生产计量、库存与销售衔接
储量评估报告、技术经济条件与版本
资产价值项目成本、折耗和减值明细
弃置支出法定或合同义务、工程预算、支付时点

储量重估、新增开发和弃置成本变化分别记录,不要靠改分母去消化异常。两张底稿各自独立,再分别接到成本和相关的资产负债项目上,复核的人能追到每个参数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