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按费用类别填入研发支出,算出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金额;形成无形资产的,算出每年可在税前摊销的金额。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 100% 加计扣除
其他相关费用实际 800,000.00,限额 611,111.11,按 611,111.11 计入
形成无形资产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 × 10% ÷(1 − 10%)。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财税〔2015〕119号)。以这些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