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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规定主要在两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原文见财政部会计司网站(https://kjs.mof.gov.cn/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200806/t20080618_46213.htm);以及同一套准则的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本文所引的应用指南原文取自上海市财政局网站的转载件(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cwhjjbzdgf/20061201/0017-156907.html)。第4号准则印发后没有修订过,后续的解释只补充了个别问题。
先分清几个金额和期间
| 概念 | 准则的说法 | 条款 |
|---|---|---|
| 折旧 | 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 第十四条 |
| 应计折旧额 | 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要扣除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 第十四条 |
| 预计净残值 | 假定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 第十四条 |
| 使用寿命 | 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 第三条 |
确定使用寿命要考虑三项因素: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第十六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五条)。
哪些资产不再提折旧
第十四条要求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应用指南补充: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这里的“提足折旧”,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二十条规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这一条在第42号准则里,不在第4号准则里。
折旧方法怎么选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准则和应用指南都只列了方法名称,没有规定计算公式。另有一条限制来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财会〔2017〕17号):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该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从哪个月开始提,到哪个月停
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起止月份的规定在应用指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假设一台设备3月2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一台旧设备9月5日报废,日期为举例而编:
| 资产 | 变动月份 | 当月是否计提 | 从哪个月起 |
|---|---|---|---|
| 新设备 | 3月增加 | 不计提 | 4月起计提 |
| 旧设备 | 9月减少 | 仍计提 | 10月起不再计提 |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要求按估计价值确定成本并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年末复核和变更
第十九条要求企业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折旧方法。这些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2025年4月发布的一则实施问答,讨论了大厦更换玻璃幕墙后能否延长折旧年限,原文见会计司网站(https://kjs.mof.gov.cn/zt/kjzzss/sswd/gdzczzsswd/202504/t20250417_3962188.htm)。答复的思路是:先判断改造支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满足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再对大厦主体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使用寿命确实延长的,才按新的预期调整。
第二十五条还要求在附注中披露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以及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年末复核的结论,最终会反映在这几项披露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