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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算错,常常先表现为未分配利润对不上,但要从分配依据查起。确认主体是否适用公司法,再查清以前年度亏损、已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本次分配决议,计算基数才靠得住。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分开记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https://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规定了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和后续分配的顺序,并规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按相应决议处理,不要和法定公积金套用同一个比例。
税后利润300万元,先弥补亏损再提取
举一个虚构的例子:某公司当年税后利润300万元,以前年度还有80万元亏损没弥补,现有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这笔亏损,也没有其他调整或可以停止提取的情形。先用当年利润弥补80万元,剩220万元;本例按10%提取22万元,提取后可供进一步分配的是198万元。实际怎么分,还要看章程和有效决议。
| 复核项目 | 资料 | 检查目标 |
|---|---|---|
| 税后利润 | 本年度财务报表 | 已包含确认的调整 |
| 以前年度亏损 | 利润分配明细 | 与期初余额一致 |
| 现有法定公积金 | 权益明细 | 不混入其他资本项目 |
| 提取条件 | 注册资本、法律规定 | 是否达到可以停止提取的条件 |
| 任意提取及分红 | 决议与章程 | 与法定提取分别计算 |
提取公积在报表上怎么体现
提取22万元,通常表现为盈余公积增加、未分配利润同额减少,属于权益内部变动,权益总额不会因此再减少22万元。实际支付分红才涉及现金流,要和提取公积这种非现金转列分开核对。
公式只接受已确认的基数
所得税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当作会计上的税后利润来用;还没处理的历史亏损不能跳过;也不要为了让权益表平衡去倒推提取额。公式里只放已确认的基数和条件,资料不全就留下待核对项。快审计可以提示权益衔接上的疑点,但替代不了利润分配决议。